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鄭彥晨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
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光碟
,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
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
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
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
能有效行使防禦權。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112年度原訴字
第79號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被告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
影檔案,係為確認本件事發經過,攸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從而,被告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應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光碟,應限於本件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且為
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或將
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復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交付之錄影檔案(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 1 10.10.10.231_ch10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2 10.10.10.231_ch11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3 10.10.10.231_ch12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4 10.10.10.231_ch13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5 10.10.10.231_ch15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
附件:刑事聲請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