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淑珺
受 刑 人 鄭志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志凱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
56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
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10月,復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7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71號函各1份在卷可
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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