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淑珺
受 刑 人 王文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12年1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411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末
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2年1月,復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9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391號
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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