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沈劉素華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
被 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原告於
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含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各
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