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8年度易字第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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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二七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一號),本院併案審理,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
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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