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6
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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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參照,依照上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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