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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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的安非他命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的聲請意旨是說:被告甲○○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
定在案,而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請依法宣告沒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的安非他命0.八公克屬於第
二級毒品,和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相符,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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