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02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9年度聲字第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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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盜匪罪,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民國八十五年三月
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月四日(聲請書誤寫成五日四日)確定,並且
已經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3037
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惟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十六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三
月三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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