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30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成交簡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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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成交簡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魏學增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添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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