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0
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簡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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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號
)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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