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簡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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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乙○○於警訊中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訊時之指述。
(三)贓物領據一紙附卷足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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