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21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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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661號
債 權 人 李國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志鴻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處之薪
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揭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依首揭規定,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鳳山區,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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