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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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梁平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賴崙(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66年11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
○○市○○里○○路○段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賴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
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
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崙(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6
6年11月23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176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為證。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
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
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
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
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崙於民國66年11月23日死亡,並經選
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176號卷宗查明無誤,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賴崙之債權人、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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