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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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羅安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羅春蘭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羅子琋(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臺東縣○○鄉○○村0鄰○○0○0號)為被繼承人羅春蘭之遺產管理
人。
准對被繼承人羅春蘭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羅春蘭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時,被繼承人羅春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春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春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臺東縣
○○鄉○○村0鄰○○0○0號)因有第三人羅金明之遺產繼承代辦事
項,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死亡,其第一、三順序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第二、四順序繼承人,是否仍有繼
承之人不明,而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致聲請人對上開繼承代辦事項無法進行,為此狀請鈞院選任
被繼承人羅春蘭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
定。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
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
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
第6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第三人羅金明之遺產清
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依職權調閱本院11
1年度繼字第26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證查核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依民法第
1176條第6 項規定,本件自應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
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本院審酌羅子琋為被繼承人羅春蘭
之女,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相關債權債務應有相當瞭解
,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一職,並徵得羅子琋之同意,亦有其同
意書在卷可憑,爰選任羅子琋為被繼承人羅春蘭之遺產管理
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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