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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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補正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
:「(第2款)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
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債權種類、擔保權之順
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第3款)自用
住宅借款債權」。聲請人陳報合作金庫房貸為新臺幣34,177
元,然依已提出資料所示,聲請人對合作金庫之貸款有三筆
帳號,請分別陳報:(一)以聲請人自用住宅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之貸款為哪一個帳戶?實際債權數額為若干?聲請人
每月支出房貸金額為多少?(二)其他貸款之帳號為何?現
存債務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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