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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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美雲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聲請人曾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其履行情形如何?
毀諾之原因為何?毀諾前、毀諾後之財產、所得之狀況為何
?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
之證據。
二、請補正如聲請人112年10月11日陳報狀第六項所述,已提出
申請之人壽保險及存款帳戶資料,並更新至迄今之存簿內頁
明細。(已提出部分毋庸重複補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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