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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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王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通行
面積乘以被告所有坐落臺東縣成功鎮都豐段745土地當期公告現
值,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770元【計算式:11.3㎡×2,90
0元/㎡=3萬2,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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