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敏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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