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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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筠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430元,系爭裁定並於113年1月9
日送達於原告,有系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7、1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
清單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至37
頁),堪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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