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永豐
楊坤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42,527元 92年8月14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92年9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16%)之20%計算。 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