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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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林元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新臺幣貳佰零
陸萬元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柒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
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
)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
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
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
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貳佰
壹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23日為清償期限,立
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
6%)加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
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
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
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㈢債務人林元彰於民國110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捌拾
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7年9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
乙紙為憑,並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目前為1.56%)加
固定利率2.16%機動計息。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
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
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
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㈣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9月23日、民
國112年9月23日及民國112年10月17日止,其餘尚欠之本
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
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700,000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060,000元 112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0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3 800,000元 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 112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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