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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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債 務 人 黃氏玉香 HUYNH THI NGOC THOM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氏玉香 HUYNH THI NGOC THOM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
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
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284條規定,釋明
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
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
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
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
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臺抗字第453號裁定
亦可資參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受讓原債權人
MÔNG PHÀT THÀNH對相對人黃氏玉香 HUYNH THI NGOC THOM
之債權,從而聲請本院向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
聲請人僅提出由債務人簽立之債權轉讓同意書,但未釋明聲
請人與原債權人間就本件債權有讓與合意,經本院定期間命
債權人補正,聲請人僅具狀陳稱聲請狀所附債權轉讓同意書
第二項已有相對人同意本件債權轉讓與聲請人等語,然上開
同意書僅有相對人之簽名,並無原債權人與聲請人之簽章,
尚難逕認聲請人與原債權人間已合意為本件債權之讓與,故
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核
徵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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