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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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穎蓁即陳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
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5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1
48,11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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