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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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鐘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鐘淑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
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12年2月16日止共消費
簽帳新臺幣59,91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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