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零陸佰玖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憲文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2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8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438,587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420,000元為本金;新臺幣17,294元為利息
;新臺幣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利息。
㈡債務人許憲文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22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月5日止累計新臺幣482,109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471,141元為本金;新臺幣10,268元為利息;
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20,000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88% 無 無 2 471,141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