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子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75,022元正未給付
,其中73,234元為本金;1,7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169,591元正未給
付,其中161,265元為本金;7,93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
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174,400元正未給
付,其中167,010元為本金;7,000元為利息;39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邱子珏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70,343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61,232元正未給付
,其中59,702元為本金;1,5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3,234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161,265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67,010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4 59,702元 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