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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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衢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衢黎於108年10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070元 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130,951元 112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31% 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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