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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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陳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0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17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125%浮動計息(
即目前為年息1.22%),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
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2年08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
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
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 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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