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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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3日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規定之利率年息1.345%浮動計息,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
,同意隨同調整。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
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8月
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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