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高美珠
張金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高美珠邀張金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31
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21年9月
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
準利率(目前為3.842%)加固定利率0.16%機動計息(目前為
4.002%)。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
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
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9月6日止,其
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
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
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