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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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劉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七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士傑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參
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5年6月3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
據乙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目前為3.842%)加
固定利率0.91%機動計息(目前為4.752%)。倘有未依約定
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
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2年11月3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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