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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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學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學涵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47,295元正未給付,其中
329,772元為本金;17,43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9,772元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 無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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