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㨗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㨗民於民國112年0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61,931元正未給付
,其中59,578元為本金;2,335元為利息;18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㨗民於民國111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346,183元正未給付
,其中334,115元為本金;10,77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㨗民於民國112年0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6日止累計402,733元正未給付
,其中391,570元為本金;11,16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9,578元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8% 無 無 2 334,115元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 3 391,570元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