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鈞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鈞翔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5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244,009元正未給付
,其中新臺幣229,446元為本金;新臺幣14,470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莊鈞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36,674元
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4,616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558
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2、3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29,446元 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6% 無 無 2 20,771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2.08% 3 13,845元 113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