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俐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俐穎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3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4,299元正未給付
,其中54,298元為本金;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俐穎於民國111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
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56,247元正未給
付,其中437,809元為本金;17,855元為利息;58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俐穎於民國110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0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13,876元正未給付
,其中12,331元為本金;75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俐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7日止累計15,196元正未給
付,其中13,158元為消費款;83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298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23% 無 無 2 437,809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2,331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13,158元 113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