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志恩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448,229元正未給
付,其中新臺幣439,956元為本金;新臺幣8,273元為利息
;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39,956元 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6% 無 無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