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以匠.巴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以匠.巴奈於民國112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
29,339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新臺幣126,773元正未給
付,其中新臺幣122,041元為本金;新臺幣4,339元為利息
;新臺幣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以匠.巴奈於民國112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
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民國119年3月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新臺幣58,719元正未給
付,其中新臺幣56,611元為本金;新臺幣2,015元為利息
;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
㈢債務人以匠.巴奈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1
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2月1日止累計新臺幣416,322元正未給
付,其中新臺幣397,792元為本金;新臺幣17,305元為利
息;新臺幣1,2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2,041元 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1% 無 無 2 56,611元 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11% 3 397,792元 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