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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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顏孝辰
債 務 人 范順鳯即董順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范順鳯(原名:董順鳯)前於民國93年09月02日,依據
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4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
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105年06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
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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