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卯重寶
相 對 人 陳易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易新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
4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
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民
法第873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臺東縣 卑南鄉 上源 308 1,286.84 全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