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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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乙○○ 住臺東縣○○鎮○○路00號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應送達對被告甲○○提起
之離婚訴訟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
各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
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
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
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
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
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
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
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
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
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
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1、2
、3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因被告為越南國籍人
,且現在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臺東縣服務站
函文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稽,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
自應提出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越南文翻譯文
件,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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