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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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曾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卷內文
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懿章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亡故後,經查詢得知其他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由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事件受理在案,聲請
人欲瞭解上開事件資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
,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國112年5月24日
東院漢家吉112年度司繼字第83號公示催告公告、99 年度司
執字第11124 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等為證,足認已
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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