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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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格西亞匕互 住南投縣○里鎮○○○街00號
相 對 人 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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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
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
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
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
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法扶指派辦理,惟係以「勞動部勞工
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派案,故而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前段「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業災害勞工聲
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卷宗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主張本件為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
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
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非顯
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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