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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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茂安即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
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
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
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
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
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
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
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
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臺
東縣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0年3月20日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
記處於80年4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相對人因
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
2年12月13日第10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
一、六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有第10屆董事會第8次會
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一條
修正內容,為遵循法令所為之文字修正(僅涉臺東縣政府發
布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核與財團組織變更
或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
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
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另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
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
數,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其立法
理由為「第一項明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及董事
之人數」。則捐助章程第六條修正內容,係修正董事組成人
數,雖屬與財團組織變更或重要管理方法有關,但漏未修訂
「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將使原有定數、單數七人之董事,
變為五至十三人、未限定為單數之董事,則董事人數即有成
為偶數之可能,顯不符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中段「董事
人數應為單數」之規定,依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
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附表:
條號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定名為『財團法人基督教蘭恩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臺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規則於112年4月14 日發布。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設置董事七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信仰純正、熱心社會福利基督徒擔任之,創辦人為董事會當然董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均無給職。 本會設董事會設置董事五至十三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信仰純正、熱心社會福利基督徒擔任之,創辦人為董事會當然董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均無給職。 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置董事5人至25人,並為單數、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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