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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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義明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6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6人×10份×51元-已繳交
聲請費1,000元=7,160元】。
二、請陳報「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已陳報之證明文件毋庸重複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
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另請提出受扶養人蔡寶鋒與
蔡汶瑾之110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受扶養人已成年,請聲請
人說明該受扶養人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
並請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
(如學生證、學費繳費收據等)。另該受扶養人如有兼職、
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
六、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月25日起迄今之交
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1月25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1月25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
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
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
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已陳報之證明文件毋庸重複提出)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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