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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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 告 翁憲章
翁憲世
翁美喜
翁喜貞
林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
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稱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然原告僅提出列印日
期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之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發狀
日期112年12月之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列印日期111年1月28日之
系爭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亦未表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請提出系爭房地
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記載完整被告
姓名及住居所,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㈡系爭房地最新之「
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週邊不動產實價登錄資
料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則由
本院依職權逕為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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