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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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桑郁詅 住臺東縣○○鄉○○路0巷00號
被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坤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敘明本件訴之聲明、訴
訟標的、原因事實,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日寄存送達
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狀況及資料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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