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侵占
TTEM 90年度東簡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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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各處罰金參佰元,如易
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鋼索貳條、麻繩壹條、鏈鋸壹個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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