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借款
TTEV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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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林妤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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