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TTEV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許世稜
蕭瑋葶
被 告 戴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肆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