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東小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33號
原 告 孫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說明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同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而
,原告迄今並未補繳上述裁判費,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未繳費)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